

高速匝道撞见公安设卡,季某某慌忙将包有毒品的袋子扔出车外,试图湮灭证据,可监控视频和袋子上的DNA早已锁定其全部犯罪事实。有贩毒前科的季某某一审仅获刑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后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九年。
1997年出生的季某某是河南省台前县人,2021年,他因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季某某再次实施毒品犯罪。
2024年10月1日晚8时许,季某某驾驶一辆汽车,从濮阳市范县高码头镇上了高速。刚驶入匝道约400米,他突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拦截——几乎在同一瞬间,他将手中用卫生纸包着、透明胶带黏着的一个小包裹猛地扔出窗外。
这一切都没逃过民警的眼睛。季某某被当场控制后,民警在其车辆后方约20米处查获了这个被丢弃的包裹,里面是100片未开封的药片,每片为20微克。经检验,药片中含有二氢埃托啡成分。

公安干警向河南省台前县检察院检察官还原查获季某某丢弃涉案包裹的过程。
“二氢埃托啡是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台前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药品的镇痛作用极强,若非法滥用危害极大。
然而,到案后,季某某一度不承认被查获的毒品是自己扔的。对此,台前县检察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对毒品外包装和包裹用的卫生纸进行精细的生物检材提取,后在物证里检出了季某某的DNA。
2025年3月18日,台前县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对季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应将季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办案检察官指出,季某某携带毒品跨省运输,且遇拦截即抛毁毒品,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转移毒品流通”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纯的非法持有。
2025年5月22日,台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台前县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3处明显不当:其一,季某某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出台的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累犯应增加基准刑10%至40%,毒品再犯应增加基准刑10%至30%,即使累犯与毒品再犯不重复评价,一审判决的量刑增幅也明显低于10%最低标准;其二,一审判决未充分评价跨省长途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跨省运输比本地持有毒品的扩散风险更大;其三,季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一审判决对此未充分考虑。季某某系累犯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极大的被告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畸轻。
2025年5月30日,台前县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濮阳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决定支持抗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季某某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丢弃毒品的行为,到案后对毒品来源不能合理解释,结合DNA证据,足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毒品罪成立。季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5年8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季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正,更重要的是统一了区域内毒品犯罪的裁判尺度。”台前县检察院检察官吕端春说。抗诉后,台前县检察院主动与当地法院召开专题座谈会,就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运输距离、毒品数量、是否跨省等情节相应的量刑幅度及罚金计算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建立了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特别报道版 全媒体记者:谷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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